为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教育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2013年秋季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安排公布如下:
一、招生对象
年龄满六周岁(即2007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且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二、招生范围
(一)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
(二)非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不含蓬江区)
1.通过积分制入户农民工的适龄子女。
2.父(母)在我区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适龄儿童。
注:蓬江区户口或父母在蓬江区入户、购房、暂住的非蓬江区户口适龄儿童入学事宜请与蓬江区教育局联系,联系电话:3221287。
(三)患有视力、听力、智力等残疾,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或生活的适龄儿童,要求入学者,请与江门市启智学校联系。
学校地址:江门市龙湾西路21号,联系电话:3523743、3523745。
三、预报名
(一)预报名时间
2013年5月4日至5月10日;正常上学和上班时间。
(二)预报名办法
1.适龄儿童家长到本区所属各幼儿园、各小学门卫室领取《江门市江海区2013年秋季公办小学一年级招生报名表》,非本区户口的还须领取《江门市江海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制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指导分值表》,按要求填写以上两份表格。
2.适龄儿童家长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到所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并领取《江海区计划生育备案凭证存根》。
3.以上三份资料准备好后,须一同携带到现场报名。
四、现场报名
(一)现场报名时间
2013年5月11日和12日
上午8:30—11:00 ,下午2:30—5:00。
(二)现场报名地点
1.本区户口适龄儿童报名地点表
序号 | 户口所属派出所 | 报名地点 |
1 | 江南、滘头、滘北 | 江南小学 |
2 | 外海 | 外海中心小学 |
3 | 麻园 | 银泉小学 |
4 | 礼乐 | 礼乐中心小学 |
5 | 文昌沙 | 新民小学 |
2.非本区户口适龄儿童报名地点表
序号 | 居住所属街道 | 报名地点 |
1 | 江南、滘头、滘北 | 华兴小学 |
2 | 外海 | 外海中心小学 |
3 | 礼乐 | 新民小学 |
(三)现场报名办法
1.提交有效的证件资料审核
类 别 | 提供资料 (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 说 明 |
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 | 见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2013年秋季公办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报名所需资料明细一览表》。 | 1.没有预报名的可直接在现场报名点填写《报名表》后再报名; 2.若适龄儿童与家长不同一户口的,要有双方的《户口簿》及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 3.提供的户口簿、房产证等有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作假的将移交公安、房产等有关部门处理。 |
非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 |
2.报名资料现场审核确认后,家长领取打印的报名回执。
五、补报名
凡因故未及时报名的适龄儿童,请于6月29日补报名。补报名地点见《非本区户口适龄儿童报名地点表》。
六、录取办法
(一)录取原则
1.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已报名适龄儿童进行户口、居住地核准后,根据生源分布情况,按照“人户一致,就近入学”原则划分地段,分配学位。
2.按全区招生计划优先录取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再录取非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招生计划完成即止。
(二)积分制入读
非本区户口的适龄儿童,原则实行积分制,视各学校学位数,根据积分由高到低确定就读名单。
(三)录取通知
录取及学位安排以《入学通知书》为准。《入学通知书》于8月26日前由区教育局委托录取学校通知家长领取。被录取的新生按指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责任自负。
七、咨询和投诉电话
单 位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江海区教育局 | 3861617 3805801 | 3861907 |
江海区卫生局 | 3861680 |
外海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 3795541 |
礼乐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 3623077 |
附件:1.江门市江海区2013年秋季公办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报名所需资料明细一览表
2.江海区2013年秋小学招生报名表(家长填)
3.江门市江海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制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读公办小学指导分值表
江门市江海区2013年秋小学一年级入学适龄儿童
报名所需资料明细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核查证件 (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1 | 江海区 户口的适龄儿童 | 1.户口簿 | (1)首页和户主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页 |
2.计生资料 | 《江海区计划生育备案凭证存根》 |
2 | 父(母)进城务工的适龄儿童 | 1.户口簿 | (1)首页和户主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页 | 务工地址须为江海辖区内 |
2.居住证 | 报名对象父(母)在江海区的居住证(半年以上即2013年2月28日前办理目前仍有效的);五邑地区户口没有办理居住证的须由居住地址的村(居)委出具居住证明(在《报名表》上盖章)。 |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缴交社保材料或营业执照 | (1)父(母)持在江海区、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彰局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个人缴交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缴费记录。或:(1)江海区工商分局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2)纳税证明。 |
4.计划生育证明 | 《江海区计划生育备案凭证存根》 |
5.积分表 | 《江门市江海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制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指导分值表》 |
3 | 父(母)购房的适龄儿童 | 1.户口簿 | (1)首页和户主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页 | 不含蓬江区户口的适龄儿童 |
2.购房资料 | 房产证(不包括商铺、杂物间等)或房产局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
3.居住证明 | 由居住地址的村(居)委出具居住证明。 |
4.计划生育证明 | 《江海区计划生育备案凭证存根》 |
5.积分表 | 《江门市江海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制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指导分值表》。 |
序号 | 类别 | 核查证件 (原件) | 提交资料(复印件内容) | 备注 |
4 | 父(母)户口在江海区,报名对象为非江海区户口的适龄儿童 | 1.户口簿 | (1)报名对象户口簿首页和户主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户口首页和户主页;(4)父(母)页(境外报名对象则提供身份证或回乡证或护照)。 | 含境外籍,不含蓬江区户口适龄儿童 |
2.出生证明 | 报名对象与父(母)关系资料(如出生证)。 |
3.计划生育证明 | 《江海区计划生育备案凭证存根》 |
5 | 父(母)为江海辖区内现役军人,报名对象为非江海区户口的适龄儿童 | 1.户口簿 | (1)首页、户主页(2)报名对象页(3)父(母)页 | 不含蓬江区户口的适龄儿童 |
2.现役军人证明 | 父(母)的现役军人证明材料或士官证。 |
3.出生证明 | 报名对象与父(母)关系资料(如出生证)。 |
6 | 外国籍、港澳台籍的适龄儿童 | 1.身份资料 | 报名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回乡证、护照等)。 | 适龄儿童父母为境外人士 |
2.监护人资料 | (1)报名对象父(母)委托江海区户口成年人员监护的公证书(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2)监护人户口簿;(3)监护人房产证。 |
注:
1.如果报名对象是2006年8月31日前出生,须出具镇(街)中心学校(原教育办公室)或县级教育部门的延缓入学证明,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不接受报名。
2.若小孩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双方户口簿和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
江海区2013年秋小学招生报名表(家长填)
流水号: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 | 就读幼儿园 |
生源类别 (打√) | 本区户口( );五邑地区户口( ); 本省户口( );省外户口 ( )。 | 是否与父母 同一户籍 |
户口本地址 | | 派出所 |
居住地地址 | 街道 村(居委) |
法定监护人 | 称谓 | 姓名 | 户籍地址 (省市县) | 购房或租房 | 详细居住地址 | 居住年限 (年月) | 缴纳社保费年限(年月) |
父亲 | 从 至 | 从 至 |
母亲 | 从 至 | 从 至 |
从 至 | 从 至 |
联系电话 | 父或母工作单位 |
以下是五邑地区户口但还没有办理《居住证》者填写 |
所租赁 屋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所居住 村(居)委 证明 | __________先生(女士)从_____年_____月到_____年_____月在我村(居) 委所属区域购房(租房)居住,特此证明。 街道 村(居)委(盖章) 年 月 日 |
江门市江海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制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读公办小学指导分值表
适龄儿童姓名:______________ 申请序号:______________
积 分 项 目 | 分值 (分) | 证明 材料 | 审核 分数 (分) |
内容 | 监护人条件 |
本区连续 居住年限 | 满半年10分,满1年2分,每多1年递增2分。 | 20 | 居住证 |
在本区缴交 社保 | 满半年10分,满1年2分,每多1年递增2分。 | 20 | 社保证明 |
自有物业 | 父(母)在江海区购房或自建房并居住 | 20 | 物业证明 |
计划生育管理 | 《江海区计划生育备案凭证存根》 | 20 | 街道计生局 出具证明 |
幼儿教育 | 在江海区教育局注册的幼儿园或托儿所接受学前教育满1年以上。 | 20 | 幼儿园或托儿所出具证明,广东省基础教育数据库审核 |
加分项 | 在本区(含高新区)大型企业务工骨干人员 | 10 | 区经济部门所列名册和所在企业证明 |
合 计 | 100+10 | 审核总分: |
说明:交表时必须附有各项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退回),否则该项不得分。提供的户口簿、房产证等有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作假的将移交公安、房产等有关部门处理。
核分人:_________________